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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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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11 14:23:06


  以法律治理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力量,必须用另外一种 能够与之相等的或者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它才能够循规蹈矩。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衡,从而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的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权力去制止与限制。在我国,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已逐步地建立起来,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拥有单向的监督权,其他机关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二是人民法院不仅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并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拥有对国级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纠纷的最终裁决权: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但总的来讲,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2、以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项基本权利,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从长远看,进一步扩大人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增加公民的权利意识,从而以权利的深度、广度来抗衡权力的力度、强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制约权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无不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限制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个人的权利要求汇合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并通过“民告官”产生连锁的社会效应,权力腐败现象就会得到有力的遏制。因而个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也是切实可行的。

  3、以社会制约权力

  权利要想有效地限制权力,必须有一定的中介,这就是市民社会。因为公民个人是分散的,面对一个巨的国家,很难有能力与之抗衡。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中介组成,它是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为此,法律应该成为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孵化器,并明确赋予各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充分的权利和权力,使之成为真正自治自律主体。不过,如所周知,国家权力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支配力量,主要是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意志,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稀有资源。因而社会制约权力的关键,首先在于社会直接拥有的资源的多少。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小,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大,从而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也就越大。而社会拥有的资源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成正比的。因而社会制约权力也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4、以程度制度权力

  法律程度是权力运行的“控制组”和“安全阀”。法律程序通过引入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监督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及至滥用。例如,在行政处罚中,通过设立行政听证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又如在刑事诉讼中,设置公诉、辩护、举证、质证、认证、陪审、合议和严格的审级等程序,都是为了抑制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5、以责任制约权力

  任何一种权力都内涵着义务(即职责),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对自己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说,以责任制约权力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明确规定权力主体对其行为应负担法律责任,并通过一整套的具体制度予以保障。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得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自觉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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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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