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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新闻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表日期: 2006-12-29 11:49:20
    证监会日前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首次将有关衍生品的信息纳入披露范围,增加了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的情形,并对引起股价或衍生品价格变动的市场传闻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办法》是在对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关于临时报告,《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此外,《办法》增加了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比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


责任编辑: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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