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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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2 10:49:40 |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附件2: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
责任编辑: |
阿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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