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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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7-5-21 10:22:28 |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
试点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
行业名称
装备制造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76
航空航天器制造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9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石油化工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冶金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汽车制造业
372
汽车制造
农产品加工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采掘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选业
4411
火力发电
电力业
4412
水力发电
4413
核力发电
4419
其他能源发电
4420
电力供应
高新技术产业
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具体纳税人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注:
1、上述行业的具体说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石油化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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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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