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要求《规则》第57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本规则所称“财务信息“是指,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关于金融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等内容的报告。实行集团化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先向集团公司(或控股母公司)报送财务信息,再由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
十三、关于本规则生效及其他制度废止的规定《规则》第65条规定:“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同时废止。“《规则》发布后,财政部以前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等即行废止。目前施行的《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金[2003]63号)等暂不废止。今后,财政部将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管理、财务信息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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