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部委规章>>正文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新闻来源;
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7-5-12 9:32:01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由民航总局通报民航有关单位。

  执照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申请换发。

  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现行执照的所有信息,并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以及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换发执照的,还应交回原执照。

  申请人补发或换发执照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执照被依法撤销的;

  (二)执照持有人,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执照失效: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责任编辑: 
乔培育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能源法》草案成形 初稿规定的十二项制度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