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条件
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4号令)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另外,《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各县(市、区)民政局主要办理国内公民的收养登记。市民政局负责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登记。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华侨在我省境内收养子女,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2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过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凡在本市城镇居住,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户月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请程序为: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2、由居委会成员组成审查小组,到申请人家中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填写证明材料;3、居委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或注销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后填写《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或《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注销表》;4、街道办事处审核小组对各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注销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5、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注销表》和证明材料严格复议,并签字盖章。
老年福利机构设置及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的意见》(廊政[2007]2号),凡具备相应的条件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可以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市区(含安次区、广阳区、廊坊开发区)新建的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各县(市)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所有老年福利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