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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民政系统工作目标及办事程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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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日报 发表日期: 2008-4-23 17:10:17
各项民政业务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
   
    我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具体包括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和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收费情况如下:

    (一)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9元/对;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9号文件。

    (二)婚姻服务

    1、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2、坚持价格服务项目公示和自愿原则。在各登记处和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栏和收费公示栏,对婚姻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进行公示,并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
殡葬管理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收费项目主要有:

   (一)火化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行价费字[200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殡仪馆等级核定(见表)


   (二)殡葬服务:

    1、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行价费字[2006]3号文件规定,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殡仪馆等级核定。

    2、坚持价格和服务项目公示和自愿原则,在各殡仪馆设立政务公开栏和收费公开栏,对火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进行公示,并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
收养登记

    我市所辖各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国内公民的收养登记,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华侨、港澳台胞的收养登记。收费情况如下:

    1、手续费:250元/起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民间组织登记

    我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我市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审批登记工作具体包括: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5]29号文件。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20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5]29号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5]29号文件。

    (四)公告费

    民间组织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第66号文件。
 
 
社会救助标准
 
五保供养

    根据市财政局、民政局印发的《廊坊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廊财社[2008]17号)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保障按以下标准执行: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霸州市、廊坊开发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广阳区、安次区、文安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固安县、大城县、永清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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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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