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1岁的石昌文,系宜宾县安边镇安边社区村民。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昌文趁其妻外出之机,在宜宾县安边镇的家中,强行与自己的亲生女儿石某某(时年12周岁)发生性关系。
据受害人石某某称,在家中被父亲石昌文强奸过四次,后经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石某某经妇检属处女膜陈旧性撕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昌文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教养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未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胡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