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规劫夺案”今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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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院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19 16:26:48 |
2006年2月,被告人杨建军、单广明、刘兴民、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伙同小强、小军等20余人受雇于人出现场,在本市朝阳区望京体育中心附近一停车场内,统一身穿黑西服、手戴白手套,人手1根镐把,寻找滋事目标。因被害人没有出现,使其目的未逞。
2006年2月某日,被告人杨镇华、杨建军、刘兴民、刘南南、李齐、陈亮等20余人受雇“办事”,到本市朝阳区钱柜歌厅附近一工地内,围住工地领导的办公场所,指挥工人围堵施工车辆,造成工地不能正常施工。造成严重后果。
同年2月26日,被告人杨建军、刘兴民、李齐、杨镇华、刘南南伙同小强等人受雇于人“出现场”,到本市丰台区鑫隆元歌厅内准备打架,因没有发现对方的踪迹而作罢。
另外,2005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单广明伙同他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铁西街钢花小区附近,与被害人李先生就乘坐出租车问题发生矛盾,遂持刀将李先生扎伤,致其右侧血气胸、膈肌破裂、真性肝破裂伤,经鉴定为重伤。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等人在北京并无正当职业,其所参与的活动均是被以“办事”、“出现场”为名纠集而来,并事后分得好处费,从造成的后果表明,在第一、二、四起事件中,被害单位与本案被告人均无利益冲突,而本案多名被告人无故滋事所形成的“威慑”作用已经达到其所追求的“办事”效果,结合全案事实,说明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等人等无业人员在京形成了以“办事”为常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团伙,其实施的行为均属于被他人雇用后的无故寻衅滋事性质,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另外,被告人单广明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铁西街钢花小区,持刀致被害人李先生重伤的事实,应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其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罚。考虑其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夏元志、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王立宝、李齐、陈亮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李齐、小雷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陈亮、王立宝、小强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小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小鑫有期徒刑1年;对被告人单广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其前罪所犯抢夺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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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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