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案件播报>>正文
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三门峡中院判决马建珉、李继华诉中建三局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新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6-11-12 13:42:24

    关于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建珉、李继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酌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和违约的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二、变更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案号为[2005]三民三终字第41号)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责任编辑: 
阿丹
  相关新闻 

南京铁路警方破
四川犍为电力原

武汉发生特大车祸16死22伤 已成立事故工作小组
社保中心拒付工伤补助金成被告 女职员上法庭维权
被抓小偷怒告警察讨清白 局长出庭应诉
被强暴女子嫁作仇家妇 拒绝同房竟惨遭锥眼
广东工行曝光五百欠贷学生名单 称不会放弃追索
600余万职工安置费被挪用 破产清算组长今受审
农行邯郸分行金库巨款被盗案开庭 五被告人认罪
三抢夺团伙光天化日专抢单身女 涉案30余万
国企老总贪污3000万元 一条石油蠹虫的犯罪纪实
我省首例偷渡案在秦审结
国际知名童装商标波姆斯“一女许两家”
北京村民称村长非法转让土地 状告国土局不作为
肇庆灭门案续:两个山村好孩子的蜕变
宁夏:两客运稽查员追缉车辆引发车祸涉嫌滥用职权罪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