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翁撒手人寰 非婚生子继承遗产遭遇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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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制新闻网 |
发表日期: |
2007-5-10 13:28:56 |
惠阳市法院受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了作为被告的陈建华之妻陈惜珠、之母肖亚巧,之女陈燕茹和陈淑茹、之子陈小龙等5人。上述被告人在答辩时众口一词地否认谭小丽是陈建华的私生女。 而唯一能证明她身份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中,“父亲”的名字又张冠李戴。谭小丽最后的“求证”只能是和同父异母的兄、姐“对质”,但亿万富翁的婚生子女们拒绝做DNA鉴定。本案四次开庭,三次裁决,谭小丽的“身份”成了中国法律与伦理的明明白白的“悬念”。2003年9月上旬,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此案,至今仍是一个“哑谜”。 巨额遗产继承案陡然变成了“身份诉争”,令谭琴始料未及。随着案情一波三折地发展,谭琴才深深地感受到:亿万富翁生前对她和孩子的宠爱清晰可鉴,而死后留给母女二人的爱情与亲情“遗产”竟是一笔“糊涂帐”。
在婚生子女与私生子女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偏重何方? 律师观点 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第一、“在当事人一方因客观举证不能时,法院不能放弃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谭小丽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举证,但她不能获取亿万富翁婚生子女的血样这种关键证据,法官有义务利用职权调取被告血样做DNA鉴定,进而推定谭小丽与陈建华的亲子关系,否则,法官就‘失职’,而且判决的结果注定是缺乏依据”。这位资深律师还特别强调:“身份认定不能简单地仅仅靠一纸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来确定亲子关系。DNA是公认的科学鉴定,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应当采信的是科学依据而非做了手脚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并非所有的身份争议的诉讼都须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现有证据已证明陈建华生前与谭琴非法同居、谭琴怀孕前后与陈建华关系密切,陈建华对谭琴、谭小丽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等事实,陈建华的亲属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在综合判断所有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证明力、概然性大小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判决谭小丽即陈建华非婚生女。一旦法院推定谭小丽即为陈建华非婚生女,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必然不服上诉,届时陈建华的婚生子女除了积极提供血样以明辨是非外,似乎别无它法。 第三、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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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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