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嫌犯重审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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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河北法制报 |
发表日期: |
2007-4-6 9:46:30 |
近日,哄动一时的卢龙县潘庄镇马海棠“故意杀人”一案,经两次重审后,被告人马海棠被宣布无罪并当庭释放。 2002年6月24日晚,卢龙县潘庄镇某村民家突发大火,闻讯赶来救火的村民在东屋地上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女尸,遂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该案系杀人焚尸案。被害人尸体已呈碳化状,面目全非。经男主人辨认,死者系其妻滕某。经调查,该村村民马海棠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卢龙县公安局先后几次传讯马海棠,马均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同年10月22日,马在秦皇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训练基地接受讯问时,供述了杀害滕某的犯罪经过。但随后,在公安机关提审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马均予翻供,辩称滕某之死并非自己所为,自己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系外界压力所致。 公诉机关与辩护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在现场脚印。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公安部作出的物证鉴定书,以从中心现场炕席上和外围现场院内提取的立体鞋印,马海棠脚穿多双鞋行走形成的立体鞋印样本、平面鞋印样本、赤脚印样本为检材,经综合辨析,得出结论:滕某被杀焚尸案现场提取的鞋印是马海棠所留。但参加该鉴定的3名鉴定人均无亲笔签名。后经侦查机关补正,有两名助理研究员补签名,而主检研究员却仍未签名。被告人马海棠的辩护人以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当庭提出重新鉴定足迹的申请。法庭经审查予以同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根据重新鉴定人的鉴定结果,仍维持上次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马海棠的辩护人则认为,该函件不能替代鉴定结论,其没有遵从有关程序规定,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定,公安部首次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瑕疵,第二次出具的函件,严格地讲不是规范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等,只能证实滕家曾经起火、滕某被焚尸事实的发生;证人证言只证实了马海棠对滕某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具有作案嫌疑。公诉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所举证据指向,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此外,被害人滕某尸体已被烧碳化,面目全非,确认是滕某的只有其丈夫的辨认,没有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支持。被告人之辩护人关于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海棠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马海棠构成故意杀人罪之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人马海棠无罪。(文中马海棠为化名) |
责任编辑: |
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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